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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动物“宠”不得 温州两男子收购巨蜥被判刑

核心提示: 昨天,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。贵州籍孙某和杭州男子顾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...

昨天,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。贵州籍孙某和杭州男子顾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目前,涉案的两只蜥蜴分别被饲养在杭州动物园和温州动物园。

  近日,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在侦查一起走私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过程中,查到境外发货清单,发现其中顾某、孙某两人涉及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于是逐个落实侦破。顾某、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此后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  孙某,22岁,此前在鹿城双屿务工,是个“爬行动物迷”,喜欢豢养蜥蜴。2015年9月,孙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300元,向网名为“大福”的卖家,购买一只苏门答腊巨蜥。孙某网购的苏门答腊巨蜥,邮寄送达后因健康状态不佳而死亡,卖家又将一只苏门答腊巨蜥邮寄给孙某作为赔偿。

  孙某说,他是去年4月份开始喜欢上蜥蜴,常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,后加入“巨蜥群”,与蜥蜴迷们进行交流,卖家“大福”(另案处理)就是群成员之一。而在购买蜥蜴之前,孙某也查询过相关法律,并得知苏门答腊巨蜥属于保护动物,禁止买卖。但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,网购蜥蜴并饲养了两个月。

  同天下午,被告席上另一名被告人顾某今年33岁,自2013年起爱好饲养爬行动物,常登录论坛与其他同好交流。去年10月份,顾某花费2600元网购一只蓝尾巨蜥。“我知道野生蓝尾巨蜥属于濒危动物,是禁止买卖的。”顾某交代,卖家说这只蓝尾巨蜥从国外进口,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手续。

  经相关部门鉴定,涉案的两只蜥蜴,一只为亚洲水巨蜥(又名苏门答腊巨蜥),一只是蓝尾巨蜥属巨蜥科巨蜥属,均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(CITIES)》附录II的物种,属严禁贸易的物种。

  法庭上,顾某和孙某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且认罪。

  法官告诉你

  爱它不必拥有它

 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顾某、孙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鉴于二人自首后能如实供述罪行,依法从轻处罚,故作出如上判决。

  法官提醒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“收购”行为包括以营利、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。

  法官说,喜欢、爱好动物其实没有过错,但爱的方式有时不应是“拥有”——把珍贵、濒危物种以购买的方式占为己有去饲养,而应让这些动物生活在它们更为适应的野生环境中,这才是对它们真正的爱。

资讯标签: 巨蜥 温州 男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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