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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在温州12.8万存款却在广西被转走 银行全额赔偿

核心提示: 人在温州,银行卡在身边,可是卡里的12 8万元存款却在广西被盗。这是怎么回事?储户杨阿婆将银行告上法院。日前,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储户胜诉,银行支付储户被盗走的存款12 8

人在温州,银行卡在身边,可是卡里的12.8万元存款却在广西被盗。这是怎么回事?储户杨阿婆将银行告上法院。日前,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储户胜诉,银行支付储户被盗走的存款12.8万元和手续费38.4元,以及相应利息。
  这笔钱被转入一个陌生账户
  71岁的杨阿婆是广东人。据杨阿婆诉称,2013年8月23日,她在某银行温州双屿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储蓄卡,留的联系方式是她儿子朱先生的手机。之后,银行卡一直由朱先生持有使用。朱先生在温州从事外贸生意。
  去年12月22日上午8时许,朱先生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,短信显示这张银行卡被转账划走12.8万元,被扣手续费38.4元。
  朱先生马上向银行服务热线咨询。经查,这笔款确实被转入一个陌生账户。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,这张银行卡在广西转账支出12.8万元,产生手续费38.4元。
  “我人都在温州,卡也在身上,钱怎么会在广西转走?”朱先生当天上午来到鹿城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报案。
  储户要求银行赔钱,遭到拒绝
  事发后,朱先生要求银行赔付这笔钱,遭到银行拒绝。今年1月8日,朱先生以母亲杨阿婆的名义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银行。
  在诉状中,杨阿婆方面认为,她和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,银行应当保障她的资金安全。因为银行责任导致她经济损失,银行应当予以赔偿。杨阿婆提出诉求: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12.8万元和被扣取的手续费,以及这笔款项的相关利息。
  今年2月12日,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  银行辩称,储户对密码保护不力
  庭审中,银行辩称,卡是杨阿婆的,她交给她儿子朱先生使用,因他人使用该卡引起的资金损失,应该由杨阿婆自行承担。同时,此事可能涉及刑事犯罪,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查明事实后继续审理。另外,朱先生在使用该银行卡取款时,未按照提示的动作进行遮挡,对银行卡密码保护不力,由此导致泄漏的责任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  就银行的辩解,鹿城区法院认为,银行辩称的杨阿婆将银行卡交由其儿子使用违反合同约定、朱先生取款时未按提示的动作遮挡保护密码不力,但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,而且没有正当理由,法院不予采信。另外,此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,均不影响储户依据储蓄合同关系提起诉讼,银行主张应由公安部门查清事实之后再作处理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要证明卡被盗刷及时报警很重要
  如何证明这张银行卡的存款在广西被盗,而不是卡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为?
 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,杨阿婆的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12月22日8时许在广西发生交易。使用该卡的朱先生当天上午8时09分就向鹿城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报案。由此,应可以推定该银行卡转账系“伪卡盗刷”。
  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,收到提示短信后应该马上报警。人在温州,卡在温州,就可以证明是“他人所为”。
  法官告诉你
  “第三方”取款如何认定银行责任
  储蓄存款合同中,储户将货币交付给银行,对银行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。储户持银行卡至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取款的行为,法律性质是要求银行履行相应债务,而银行通过工作人员或机器设备向储户交付相应金额的行为,是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使相应债权消灭。
  此案中,银行卡的使用者并非银行卡所有人。“第三方”使用银行卡,银行的责任如何认定?应分为不同情况:
  第一种,如果第三方所持的是真实银行卡,并输入正确密码,则考虑到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取款或消费的情形,而银行在外观上无法将有权代取和无权盗取的情形加以区分,不能合理期待银行负有此项审查义务。所以,此时银行向第三方进行清偿的行为,应视为对真实债权人清偿,从而发生使储户相应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。
  第二种,如果第三方所持的是伪造的银行卡,则鉴于银行作为银行卡制作者,以及自助设备的提供者,本应负有识别伪造银行卡的义务,并且应具备此种能力。如果银行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向无权利的第三方清偿,应认定银行是向真实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清偿,不能发生使真实债权人的相应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。此时,储户对银行原本享有的债权不受第三方盗刷影响,储户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。

资讯标签: 温州 广西 全额